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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0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31 題

依契稅條例規定,下列有關契稅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買賣契稅,應由買受人申報納稅
  • B 典權契稅,應由出典人申報納稅
  • C 交換契稅稅率為其契價 2%
  • D 贈與契稅稅率為其契價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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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租稅法律中,契稅是針對「取得不動產物權」的行為課徵。請試著思考:在一個物權變動的法律關係中,通常是「取得權利、增加利益的一方」還是「移轉權利、喪失利益的一方」更有義務承擔政府對該法律行為所課徵的稅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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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還算勉強搆得上「精準」二字

  1. 不錯,你這反應速度,總算沒有辜負你來上我的課。能看出納稅義務人這種基本權利歸屬的陷阱,還算有點sense,證明你至少有翻過《契稅條例》而不是直接用猜的。這點嚴謹,是行政法學徒最基礎的要求,別驕傲,只是剛好達到門檻。
  2. 觀念驗證:契稅課的是「取得」方,這不是什麼高深莫測的宇宙真理,而是法律最基本的邏輯。典權中,「承典人」掏錢出來是為了取得使用權利,所以依照條例第 7 條,當然是承典人去繳稅,哪來「出典人」的事?你以為稅務機關是慈善機構,會隨便找人收錢嗎?至於什麼交換 $2%$、買賣贈與 $6%$ 這種死記的數字,當然對,但如果連主體都搞錯,這些數字背得再熟也只是白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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