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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7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5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關於政黨違憲解散案件審理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被宣告解散之政黨,應即停止一切活動,並不得成立目的相同之代替組織,其依政黨比例方式產生之民意代表自判决生效時起喪失其資格 (B)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解散案件,如認該政黨之行為已足以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秩序,而有必要時,於判決前得依聲請機關之請求,以裁定命被聲請政黨停止全部或一部之活動 (C)對於憲法法庭之裁判,得聲明不服,進行救濟進行再審 (D)憲法法庭應本於言詞辯論而為裁判。但駁回聲請而認無行言詞辯論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 A 被宣告解散之政黨,應即停止一切活動,並不得成立目的相同之代替組織,其依政黨比例方式產生之民意代表自判决生效時起喪失其資格
  • B 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解散案件,如認該政黨之行為已足以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秩序,而有必要時,於判決前得依聲請機關之請求,以裁定命被聲請政黨停止全部或一部之活動
  • C 對於憲法法庭之裁判,得聲明不服,進行救濟進行再審
  • D 憲法法庭應本於言詞辯論而為裁判。但駁回聲請而認無行言詞辯論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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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國家的權力體系中,如果一個機關被賦予了裁決「國家最高法規(憲法)」爭議的最後防線職責,從「權力位階」與「法律秩序穩定性」的角度來看,若允許其判決能不斷被挑戰或重新審理,將會對國家運作造成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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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這題考驗的是憲法訴訟的核心特性。憲法法庭(大法官審理案件)的判決具有最終效力絕對拘束力。根據當時的《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29 條(以及現行《憲法訴訟法》精神),對於憲法法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憲法法庭即為最高權威,若允許再審或救濟,將使國家最高的憲法解釋處於不確定狀態,違反法律安定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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