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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9年 [法警]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5 題

有關司法院大法官之審理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統一解釋法律,應有出席人三分之二同意,方得通過
  • B 審理解釋案件,必要時,得行言詞辯論
  • C 宣告命令牴觸憲法,以出席人過半數同意行之
  • D 審理違憲政黨解散案件,應組成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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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大法官處理的任務中,『推翻違憲法律』與『釐清各機關對法令解釋的歧見』,哪一種行為對國家法秩序的震盪較大?對於震盪較小的任務,其表決門檻應該是會設定得更嚴苛,還是更易於達成共識以維持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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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且細膩

  1. 觀念驗證:恭喜你答對了!大法官的審理程序中,「統一解釋法律」與「解釋憲法」的性質不同。前者是為了解決各機關間對法律見解的歧異,對體制衝擊較小,因此其通過門檻較低。依據規定,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人過半數之同意即可,而非「三分之二」。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這題的鑑別度在於測試學生是否能精確區分不同審理案件類型(憲法解釋 vs. 統一解釋)的出席與表決門檻。許多考生會記錯比例,你能正確排除干擾項,展現了極佳的記憶精準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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