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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申論題 107年 [地政] 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編)

第 二 題

📖 題組:
甲受監護宣告後,於心智清醒時,將代理權限授與善意無過失之乙,委託乙出售甲所有之 A 地。乙以甲之代理人名義,與丙訂立買賣契約,將 A 地賣給丙,並以移轉所有權之意思,將 A 地所有權登記於善意之丙,及交付之。甲之監護人主張甲是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甲對乙之代理權授與行為無效,拒絕承認乙之無權代理行為,並請求丙返還 A 地之占有及所有權。請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丙若受有損害,請求乙損害賠償,其請求權基礎為何?(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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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核心為「無權代理人之損害賠償責任」。考生應先確立甲授權無效導致乙為無權代理,接著精準點出請求權基礎為民法第110條,最後務必破解題目陷阱:指出民法第110條為「無過失責任」,故縱使乙為善意無過失,仍須對善意相對人丙負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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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善意無過失之無權代理人(乙),是否仍應依民法第110條對善意相對人(丙)負損害賠償責任?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一)

丙是否可以善意取得 A 地之所有權?(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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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先判斷當事人行為能力對授權行為的影響(民法§15、§75),確認乙之行為屬「無權代理」。接著須辨析「不動產善意取得制度」(民法§759-1II)之適用前提為「無權處分」與「信賴不實登記」,進而將本案事實(欠缺代理權且無登記不實)涵攝得出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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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不動產善意受讓制度(民法第759條之1第2項)是否適用於「無權代理」之情形? 【解析】 壹、法規依據

📝 無權代理之無過失責任
💡 無權代理人對善意相對人負擔保性質之無過失賠償責任。

🔗 無權代理責任認定流程

  1. 1 授權行為無效 — 受監護宣告人授權行為,依民法第75條無效
  2. 2 構成無權代理 — 代理人欠缺代理權,行為效力未定
  3. 3 本人拒絕承認 — 監護人拒絕承認,該行為對本人確定不生效力
  4. 4 無過失賠償責任 — 依第110條,代理人須對善意相對人負擔保責任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信賴利益賠償不得超過契約有效時之履行利益。
🧠 記憶技巧:代理責任三要件:無權代理、相對善意、無過失亦賠。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代理人若「善意無過失」就不用賠償,忽略第110條是法定的擔保責任。
表見代理 效力未定之法律行為 信賴利益與履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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