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09年
[地政] 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編)
第 一 題
一、甲乙雙方為夫妻,並未登記任何婚姻財產制,在婚姻關係中,民國89年8月1日曾以乙之名義購買A屋,並以乙的名義登記為A屋所有人。民國105年甲因有資金上需求,尋得對購買A屋有興趣之丙,雙方議價A屋以每坪30萬元出售,總售價2,550萬元,訂金80萬元。甲利用乙與好友到日本旅遊期間,與丙訂立A屋買賣契約。乙回國後知情,主張甲未經其同意,故甲與丙所成立之A屋買賣契約無效,並欲退還80萬元簽約金。丙拒絕乙之主張,並主張甲乙為夫妻,且甲持有乙之印章及A屋所有權狀與其簽定A屋買賣契約,其並不知道甲無代理權,主張乙應依約移轉交付A屋所有權。請問乙與丙之主張,何者有理由?(30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測驗重點在於「夫妻財產制之歸屬」、「日常事務代理權」以及「表見代理」的適用。首先,必須辨識出甲乙未約定財產制,應適用法定財產制,進而判斷A屋的所有權歸屬。其次,分析「處分不動產」是否屬於民法第1003條的「日常事務代理」。最後,關鍵爭點在於甲持有乙的印章及權狀,是否足以構成民法第169條的「表見代理」外觀。思考順序:1. 權利歸屬(法定財產制)→ 2. 契約效力(無權代理、日常事務代理之限制)→ 3. 是否構成表見代理 → 4. 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