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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1年 [地政] 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編)

第 四 題

四、甲提供其所有價值新臺幣(下同)1,500 萬元之 A 不動產供乙設定普通抵押權,以擔保其對乙之 500 萬元借款(下稱 B 債務),並約定甲屆期未清償 B 債務時,即應將 A 之所有權移轉於乙,但雙方於設定抵押權當時並未將該約定併為登記。試問:甲、乙間之約定是否有效?雙方設定抵押權後,甲將 A 不動產所有權移轉於丙,並完成移轉登記。如甲屆期未能清償 B 債務時,乙得否請求丙將 A 屋所有權移轉於乙?(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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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屆期未清償即移轉所有權」應立刻聯想到民法第873條之1的「流抵約定」。解題必須分兩層次處理:首先依同條第1項確認該約定於當事人間是否有效;其次依同條第2項檢驗「未登記」的法律效果,並結合民法第867條抵押權追及效力,判斷抵押權人得否對抗第三人(受讓人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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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流抵約定之效力,以及未經登記之流抵約定得否對抗抵押物之第三受讓人。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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