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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申論題 111年 [地政] 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編)

第 二 題

二、甲將其所有已登記之 A 屋出租予乙期間中,向乙借用新臺幣 300 萬元。乙於租賃期間屆滿時非但未將 A 屋返還予甲,並於繼續占用 A 屋長達 20 餘年後,主張其符合時效取得規定,請求登記為 A 屋之抵押權人。乙之請求是否有理?(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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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立即聯想「時效取得客體」與「抵押權之性質」。解題關鍵在於指出民法第860條抵押權「不移轉占有」之特徵,並引述司法院釋字第408號解釋,點明抵押權性質上不得為時效取得之客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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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承租人於租期屆滿後繼續占用他人不動產達20年,得否主張時效取得該不動產之抵押權?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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