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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3年 [地政] 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編)

第 三 題

甲對乙負有新臺幣(下同)1 億元借款債務。甲是 A 地所有人,A 地市價 2 億元。甲以 A 地設定抵押權於乙,擔保該筆借款債務。甲與乙並約定,若甲屆期未清償該筆借款債務,則乙取得 A 地所有權,此約定乃登記於土地登記簿。甲出賣 A 地予丙,並辦畢 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丙支付約定價金 2 億元於甲。甲屆期遲未返還該筆借款於乙,乙實行流押。試問:乙對丙有何權利可資主張?(15 分)乙對甲有何權利可資主張?(1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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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在於考查『已登記之流抵約款』的物權效力與清算義務。考生應先依民法第867條與第873條之1規定,確立流抵約款對受讓人丙之追及效力及乙負有之清算找補義務;再依債權與擔保物權並存法理,說明在未完成流抵清償前,乙對債務人甲仍得行使借款返還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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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已登記之流抵約款對抵押物受讓人之效力、抵押權人實行流抵權之清算義務,以及擔保物權與主債權之行使關係。 【解析】 壹、乙對丙之權利主張:得請求移轉 A 地所有權,但負有清算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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