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申論題
107年
[地政] 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編)
第 二 題
甲向乙、丙、丁、戊四人分別借新臺幣(下同)180 萬元、120 萬元、60 萬元、40 萬元,並以其所有之 A 地先後為乙、丙、丁、戊四人依序設定第一、二、三、四次序之抵押權。各抵押權存續中,乙為丁之利益讓與其第一次序,丙為戊之利益拋棄其第二次序。假設 A 地拍賣所得價金為 300 萬元,請問應如何分配予各抵押權人?(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看到「抵押權次序讓與及拋棄」,直覺想到民法第870條之1,屬於抵押權次序調整的經典考題。解題必須採取「兩階段計算」:先算出未調整前各抵押權人的原應分配金額;再依「次序讓與(受讓人優先受償)」及「相對拋棄(按債權額比例分配)」的規則,在各自的分配圈內重新分配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