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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申論題 107年 [地政] 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編)

第 二 題

甲向乙、丙、丁、戊四人分別借新臺幣(下同)180 萬元、120 萬元、60 萬元、40 萬元,並以其所有之 A 地先後為乙、丙、丁、戊四人依序設定第一、二、三、四次序之抵押權。各抵押權存續中,乙為丁之利益讓與其第一次序,丙為戊之利益拋棄其第二次序。假設 A 地拍賣所得價金為 300 萬元,請問應如何分配予各抵押權人?(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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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抵押權次序讓與及拋棄」,直覺想到民法第870條之1,屬於抵押權次序調整的經典考題。解題必須採取「兩階段計算」:先算出未調整前各抵押權人的原應分配金額;再依「次序讓與(受讓人優先受償)」及「相對拋棄(按債權額比例分配)」的規則,在各自的分配圈內重新分配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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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多數抵押權人間為次序讓與及相對次序拋棄時,拍賣代價應如何計算與分配。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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