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申論題
106年
[地政] 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編)
第 二 題
二、甲欠乙五百萬元,甲將 A 地設定抵押權以擔保該債務,然甲又在 A 地蓋屋並出租予丙。嗣後甲屆期無法清償債務,乙聲請法院拍賣 A 地,但承租人丙主張買賣不破租賃原則而拒不遷出。試問:乙應如何主張權利?(3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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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抵押權設定後又蓋屋出租,應立刻想到「併付拍賣」(民法第877條)與「除去租賃權」(民法第866條)兩大武器。解題時需依時間軸切入,先論證抵押權人可將土地與房屋一起拍賣,接著說明後順位的租賃權若影響拍賣,法院得依法除去,進而破解承租人「買賣不破租賃」的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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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抵押權設定後,抵押人於抵押物上營造建築物並出租,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時得否聲請併付拍賣,並除去該租賃關係以排除買賣不破租賃之適用?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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