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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申論題 108年 [地政] 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編)

第 二 題

甲在民國 85 年 1 月 1 日發現 A 地荒廢已久,四周無人,決定在此生活,靠著蒐集廢棄之建材,建成了一棟可遮風避雨的 B 屋。其後甲居住於此,甲於 105 年 2 月 1 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女兒乙。A 地之所有人(亦為登記名義人)丙在 107 年初始發現自己的土地被他人蓋了房子,於同年 3 月 1 日向乙起訴請求拆屋還地。乙抗辯其已在 107 年 2 月 1 日向地政機關提出時效取得地上權之登記申請,故已時效取得 A 地之地上權。問:乙之主張是否有理由?(2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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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時效取得地上權之要件及最高法院重要決議。看到占有人主張時效取得對抗所有人拆屋還地,應立即聯想最高法院 80 年第 2 次及 89 年第 13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以「占有人申請登記」與「所有人起訴」之先後時點作為判斷抗辯是否有理由之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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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占有人於所有人起訴請求拆屋還地「前」,已向地政機關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得否對抗所有人?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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