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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2年 [地政] 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編)

第 二 題

甲、乙、丙 3 人於父丁死亡後,在民國(以下同)112 年 2 月 1 日依法繼承 3 百坪 A 土地(下稱 A 地),惟丁生前自 80 年 1 月 1 日與好友戊訂定未定有期限契約,將前揭所有 A 地設定地上權予戊,現甲、乙、丙對 A 地應繼分各三分之一,其中丙以當事人向法院起訴請求甲、乙、丙 3 人終止與戊之地上權,依法有無理由?(4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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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此題應先分為『實體權利存否』與『權利行使方式』兩層次。首先想到民法第833條之1未定期限地上權逾20年的終止要件;其次,因繼承取得之土地在分割前為公同共有(民法第1151條),訴請法院終止地上權屬於處分行為且涉及終止權之不可分原則(民法第828條第3項、第263條準用第258條第2項),必須全體一同起訴始具當事人適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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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未定有期限之地上權存續逾二十年得否訴請法院終止?以及公同共有人之一(丙)單獨訴請法院終止地上權,是否合法有理由?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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