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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1年 [地政] 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編)

第 二 題

被繼承人甲遺有 A、B 兩筆土地,由乙、丙共同繼承並登記為乙、丙公同共有。乙未經丙同意,請求分割其中 A 地,不必就甲之全部之遺產全部合一請求分割。試問:乙之主張有無理由?(3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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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繼承編與物權編的交叉考點,核心在於「遺產分割之原則」。

  1. 辨識權利狀態:繼承人乙、丙對遺產(A、B地)是「公同共有」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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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探討遺產分割之方式。重點在於繼承人是否可僅針對遺產中之個別標的物(個別財產)請求分割,抑或必須針對遺產之全部(總括財產)為之。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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