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申論題
111年
[地政] 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編)
第 三 題
三、就甲、乙、丙分別共有 A 不動產之情形,甲死亡後,其就 A 之應有部分由丁繼承。如丁未完成繼承登記前,乙、丙、丁三人達成分割 A 之協議,丁得否依據該協議逕請求辦理分割登記?又,如甲、乙、丙三人因協議分割 A 不成而訴請裁判分割過程中,甲死亡,其就 A 之應有部分由丁繼承。於丁聲明承受訴訟、但未辦妥繼承登記之情形下,法院是否得為分割判決?(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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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民法第759條『非因法律行為取得不動產物權之處分限制』於共有物分割之適用。考生應先定性『協議分割』與『裁判分割』是否均屬處分行為,再結合最高法院實務見解(68年第13次民事庭會議、69年台上字第1012號判例),點出未辦妥繼承登記前,不論是地政機關或法院,均不得准許或逕為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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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繼承人未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前,協議分割與裁判分割共有物是否違反民法第759條之處分限制。 【解析】 壹、協議分割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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