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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3年 [地政] 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編)

第 二 題

二、甲是 A 地所有人。甲與其妻有三子,乙、丙與丁。甲妻早年病逝,甲獨力撫養乙、丙與丁至成年。戊無權占用 A 地長達 6 年,甲就此完全不知情。甲死亡,乙、丙與丁共同繼承 A 地。乙、丙與丁於繼承 A 地時,始發現 戊無權占用 A 地已長達 6 年。試問:乙、丙與丁就此對戊有何權利可資主張?(4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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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繼承關係確認:甲死亡後,乙丙丁依民法第1138、1141、1148條繼承甲之一切權利義務,A地成為乙丙丁「公同共有」(民法第1151條)。
  2. 物上請求權(防禦權):針對「無權占用」,繼承人可主張民法第767條。關鍵在於公同共有人的行使方式,需注意民法第828條準用第821條之規定(為全體利益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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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考查繼承之效力、公同共有財產權之行使、物上請求權、侵權行為與不當得利之競合,以及相關之消滅時效。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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