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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4年 [地政] 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編)

第 三 題

甲男已喪偶,有兒子乙男,及有女兒丙女。乙男有妻丁女,未登記財產制,育有女兒戊及己;丙女有一男友庚,未結婚,已有一兒子辛,且最近已懷胎近 10 個月;甲男、乙男及丙女一起開車出遊,不幸車禍,三人送醫,丙女先死亡,丙女喪失生命跡象後,醫院搶救胎兒壬成功產出,並存活下來。接著甲死亡,最後,乙死亡。假設甲、丙於發生車禍前各有 600 萬元財產,乙於死亡時還有婚後財產 600 萬元,而丁女當時有婚後財產 300 萬元。請問丁、戊、己、庚、辛、壬六人如何繼承甲、乙、丙之財產?(3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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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在於「死亡順序」與「繼承人資格」之認定。作答時應依死亡時間軸(丙→甲→乙)逐一處理:先處理丙遺產(注意胎兒權利與非婚配偶地位),次處理甲遺產(引入代位繼承概念),最後處理乙遺產(務必先結算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並扣除繼承所得之無償財產後,再進行遺產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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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同時遇難者先後死亡之遺產分配、胎兒繼承權、代位繼承之要件,及配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於繼承發生時之適用與計算。 【解析】 本件依題意有明確之死亡順序:丙先死亡、接著甲死亡、最後乙死亡。故應依序探討丙、甲、乙三人之遺產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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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繼承順位與財產分配
💡 依死亡先後順序,結合胎兒繼承、代位繼承與剩餘財產請求權。

🔗 繼承法律關係分析流程

  1. 1 死亡順序鑑定 — 依題意判斷丙先、甲中、乙後,決定遺產流動方向。
  2. 2 權利能力確認 — 依民法第7條確認胎兒壬之繼承權,及代位繼承要件。
  3. 3 剩餘財產結算 — 依1030-1條先處理夫妻財產分配,扣除繼承取得部分。
  4. 4 應繼分分配 — 依1138及1144條,計算最終各繼承人應得數額。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無法證明死亡先後,依民法第11條推定同時死亡,則互不繼承。
🧠 記憶技巧:先排死亡序、次定繼承人、扣除無償財產後行使剩餘分配、最後均分遺產。
⚠️ 常見陷阱:容易將繼承取得之財產列入剩餘財產分配計算,或忽略代位繼承僅限於「直系血親卑親屬」。
同時遇難之死亡推定 特留分之計算 拋棄繼承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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