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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4年 [地政] 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編)

第 三 題

甲男已喪偶,有兒子乙男,及有女兒丙女。乙男有妻丁女,未登記財產制,育有女兒戊及己;丙女有一男友庚,未結婚,已有一兒子辛,且最近已懷胎近 10 個月;甲男、乙男及丙女一起開車出遊,不幸車禍,三人送醫,丙女先死亡,丙女喪失生命跡象後,醫院搶救胎兒壬成功產出,並存活下來。接著甲死亡,最後,乙死亡。假設甲、丙於發生車禍前各有 600 萬元財產,乙於死亡時還有婚後財產 600 萬元,而丁女當時有婚後財產 300 萬元。請問丁、戊、己、庚、辛、壬六人如何繼承甲、乙、丙之財產?(3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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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在於「死亡順序」與「繼承人資格」之認定。作答時應依死亡時間軸(丙→甲→乙)逐一處理:先處理丙遺產(注意胎兒權利與非婚配偶地位),次處理甲遺產(引入代位繼承概念),最後處理乙遺產(務必先結算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並扣除繼承所得之無償財產後,再進行遺產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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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同時遇難者先後死亡之遺產分配、胎兒繼承權、代位繼承之要件,及配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於繼承發生時之適用與計算。 【解析】 本件依題意有明確之死亡順序:丙先死亡、接著甲死亡、最後乙死亡。故應依序探討丙、甲、乙三人之遺產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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