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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07年 [地政] 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編)

第 四 題

甲男與乙女結婚,生下丙、丁二子後,乙女因病去世。丙男長大成年後,與戊女結婚,雙方以書面約定採夫妻分別財產制,並辦理登記;最初並未有小孩,故收養己為養子,嗣後始生庚子。丁則未結婚,並無子女。甲男與丙男ㄧ起出海捕魚,遭遇颱風,船毀人亡,甲男遺有財產新臺幣(下同)1200 萬元,丙男遺有財產 900 萬元,請問甲男與丙男之遺產應如何分配?(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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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為典型的親屬繼承綜合實例題。首先需依民法第11條確定甲、丙同時死亡互不繼承,並注意丙戊採『分別財產制』故不生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最後需掌握核心實務見解(釋字第57號):同時死亡亦適用民法第1140條代位繼承,藉此計算出甲與丙各自遺產的正確分配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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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同時遇難互不繼承之效力、同時遇難是否適用代位繼承、收養效力及夫妻分別財產制對遺產分配之影響。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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