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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09年 [地政] 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編)

第 三 題

三、甲已離婚,有一子乙、一女丙,乙長年在國外工作,丙未婚並與甲同住在B屋。甲經多年工作積蓄購置A土地與B屋及其所在之土地所有權,A地與B屋與其所在之土地所有權,價值差距不大,甲在遺囑中,將A地分配乙,B屋及其所在之土地給丙。甲於民國89年2月10日過世,乙、丙對於甲遺囑中財產分配並無意見。但乙因為長年在國外,並無意願回國辦理A地之所有權繼承登記。乙、丙因此未辦理繼承登記,但丙在甲過世後,在A地上蓋A'屋,並搬進A'屋住,將B屋出租。請問丙於民國99年3月1日,請求單獨為B屋及其所在土地之繼承登記,並請求登記為A地所有權人,地政事務所是否應該接受丙之請求?(30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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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探討「遺產分割之登記實務」與「繼承登記之程序」。重點在於:1. 繼承人是否可以僅憑遺囑內容要求「單獨登記」?2. 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的法定程序為何(特別是分割繼承)?3. 遺產在登記前為「公同共有」,欲取得單獨所有權需辦理遺產分割。4. 丙在他人(預定分給乙的A地)土地上蓋屋,是否會影響所有權的登記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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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1. 繼承財產之公同共有關係(民法第1151條)。
  2. 遺產分割登記之程序(土地登記規則第119條、第120條)。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遺囑繼承與登記實務
💡 遺囑指定分割不具物權效力,未辦分割登記前為公同共有。

🔗 繼承登記至分割完成程序鏈

  1. 1 繼承事實發生 — 民法1147條,遺產即轉為繼承人公同共有。
  2. 2 公同共有登記 — 依土登120條,由一人或數人為全體申請公同共有。
  3. 3 遺產分割執行 — 依遺囑或協議,須全體繼承人會同或檢附法院判決。
  4. 4 分割繼承登記 — 完成登記後,特定遺產方歸屬於特定繼承人單獨所有。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繼承人失蹤或拒絕會同,需透過訴訟取得分割判決後方可單獨申請登記。
🧠 記憶技巧:公同共有是常態,單獨所有要全體,遺囑執行須會同,程序完備才登記。
⚠️ 常見陷阱:誤認遺囑具有即時物權變動效力,或忽視土地登記規則中「一人申請僅能登記為公同共有」的限制。
遺產分割協議 公同共有物之處分 遺囑執行人之權限 繼承回復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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