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申論題
111年
[地政] 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編)
第 一 題
一、甲、乙於民國(下同)98 年間繼承丙所有之 A 不動產,但遲未辦理繼承登記。嗣甲未經乙同意,於 99 年間將 A 登記於自己名下。乙於 110 年以其繼承權及對 A 之所有權遭甲侵害,訴請塗銷甲之登記、並將 A 登記為甲、乙公同共有。就乙之請求,甲則抗辯乙之繼承回復請求權已罹於時效。何者有理?(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測驗考生對於『繼承回復請求權(民法第1146條)』與『物權之妨害排除請求權(民法第767條)』之適用界線及競合關係。解題關鍵在於先界定甲之行為是否構成對乙『繼承資格』的否認,進而判斷應適用何種請求權,最後再帶入司法院釋字第107/164號解釋處理時效抗辯之爭點。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爭點】乙主張權利受侵害,究應適用民法第1146條之繼承回復請求權抑或同法第767條之物權請求權?甲主張時效消滅之抗辯是否有理?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實務見解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