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申論題
108年
[地政] 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編)
第 三 題
甲男、乙女婚後感情不睦,甲為達離婚目的,向乙謊稱甲父丙、甲母丁同意兩人離婚並願為見證人,甲擅自代簽丙、丁姓名於離婚協議書上,乙無奈之下同意離婚,在戶政事務所完成兩願離婚登記。其後甲與戊女結婚,又過了一年,戊生一女己,甲、戊、己享受天倫之樂。惟甲不幸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1 日遭逢車禍死亡。甲之遺產僅有 A 地。戊於 105 年 3 月 1 日為全體繼承人之利益,辦理 A 地之繼承登記,登記為戊、己之公同共有。試問:乙在 108 年 12 月 1 日對戊、己主張自己是甲之繼承人,並要求戊、己塗銷繼承登記,是否有理由?(4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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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身分關係之連鎖認定與財產權救濟。解題時應依「先確定身分,再決定財產」之邏輯:首先審查離婚是否具備證人要件、後婚姻是否構成重婚無效,以及非婚生子女之撫育認領,藉此確立「真正繼承人」名單。最後針對包含無權利人之不實繼承登記,引述司法院釋字第771號解釋,論述繼承回復請求權與物上請求權之競合,並導出塗銷登記之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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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兩願離婚欠缺證人見證之效力、後婚重婚之效力、非婚生子女之撫育認領,以及真正繼承人依釋字第771號主張民法第767條塗銷不實繼承登記之權利行使。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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