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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申論題 107年 [地政] 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編)

第 三 題

甲男與乙女結婚後,因觀念歧異、個性不合,雙方同意兩願離婚。雙方於離婚協議書上簽名,並請二位友人擔任證人,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詎料嗣後乙女竟反悔,拒絕協同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請附理由說明,甲男是否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乙女協同辦理離婚登記?(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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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首先應聯想「民法第1050條」兩願離婚之法定要件(書面、證人、登記)。接著須切入核心爭點:探討「離婚登記」的法律性質(成立/生效要件),並結合「身分行為不得強制履行」之基本原則,推導出在未完成登記前,任何一方均得反悔,他方無法訴請強制履行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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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兩願離婚之「登記」法律性質為何?當事人一方得否起訴請求他方履行協同辦理離婚登記之義務?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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