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申論題
107年
[地政] 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編)
第 四 題
甲男與乙女結婚,生下丙、丁二子後,乙女因病去世。丙男長大成年後,與戊女結婚,雙方以書面約定採夫妻分別財產制,並辦理登記;最初並未有小孩,故收養己為養子,嗣後始生庚子。丁則未結婚,並無子女。甲男與丙男ㄧ起出海捕魚,遭遇颱風,船毀人亡,甲男遺有財產新臺幣(下同)1200 萬元,丙男遺有財產 900 萬元,請問甲男與丙男之遺產應如何分配?(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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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多重繼承爭點。看到「同時遇難」,應聯想不具備同時存在原則而無法互相繼承,以及「代位繼承」於同時死亡時之實務適用;看到「分別財產制」,即須注意無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適用;看到「養子」,則確認其繼承地位與婚生子女完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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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 共同遇難被推定同時死亡者,是否發生互相繼承之效力?其直系血親卑親屬得否主張代位繼承?
- 夫妻分別財產制對遺產分配之影響為何?養子女與婚生子女之繼承權是否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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