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08年
[地政] 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編)
第 一 題
📖 題組:
甲將自己所有之筆記型電腦借給朋友乙,過了 6 個月都未請求乙返還。某日乙缺錢花用,心想甲大概忘了此事,故乙擅自將該電腦以 5,000 元賣給丙,並已完成交付,丙不知乙並非電腦之所有人。請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甲將自己所有之筆記型電腦借給朋友乙,過了 6 個月都未請求乙返還。某日乙缺錢花用,心想甲大概忘了此事,故乙擅自將該電腦以 5,000 元賣給丙,並已完成交付,丙不知乙並非電腦之所有人。請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甲發現後可否向丙請求返還?丙得否向乙請求返還價金 5,000 元?(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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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判斷物權變動:乙出賣並交付甲的電腦屬無權處分,應優先適用「動產善意受讓」制度(民§801、§948)。
- 檢驗物上請求權:甲因丙善意受讓而喪失所有權,故無法依民法第767條向丙要回電腦。
小題 (二)
若乙向甲借用筆記型電腦後經過 3 個月,乙受監護宣告。乙同樣在 6 個月後擅自將電腦賣給丙,則甲發現後可否向丙請求返還?丙得否向乙請求返還價金 5,000 元?(20 分)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測驗「行為能力瑕疵」與「善意取得」及「不當得利」之交錯。考生應先敏銳察覺乙受監護宣告為「無行為能力人」,其所為之債權及物權行為皆絕對無效。接著點出核心觀念:善意取得制度僅能補正「處分權之欠缺」,無法補正「行為能力之欠缺」,故丙無法取得所有權。最後,針對不當得利返還,需帶出無行為能力人於不當得利制度下視為「善意受領人」,受民法第182條第1項所受利益尚存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