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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07年 [地政] 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編)

第 一 題

📖 題組:
甲受監護宣告後,於心智清醒時,將代理權限授與善意無過失之乙,委託乙出售甲所有之 A 地。乙以甲之代理人名義,與丙訂立買賣契約,將 A 地賣給丙,並以移轉所有權之意思,將 A 地所有權登記於善意之丙,及交付之。甲之監護人主張甲是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甲對乙之代理權授與行為無效,拒絕承認乙之無權代理行為,並請求丙返還 A 地之占有及所有權。請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丙是否可以善意取得 A 地之所有權?(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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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核心在於「善意受讓制度(善意取得)」與「無權代理」之區別。考生應敏銳察覺乙係以「甲之代理人名義」為之,屬無權代理,而非以自己名義為無權處分。善意受讓制度僅適用於無權處分,不涵蓋無權代理,切勿將兩者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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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不動產善意受讓制度(民法第759條之1第2項)是否適用於「無權代理」之情形?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二)

丙若受有損害,請求乙損害賠償,其請求權基礎為何?(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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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無權代理之法律效果及無權代理人之損害賠償責任。看到相對人向無權代理人求償,應直覺想到民法第110條,並須特別點出該條性質上屬「無過失責任(法定擔保責任)」,故縱使本題中無權代理人乙為善意無過失,仍須對善意相對人負信賴利益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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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民法第110條無權代理人損害賠償責任之歸責原則為何?無權代理人若為善意無過失是否仍應負責? 【解析】 壹、法規依據

📝 善意受讓與無權代理
💡 善意取得制度僅治癒處分權欠缺,不適用於代理權欠缺之情形。
比較維度 無權代理 (本題情形) VS 無權處分 (善意受讓)
行為名義 以本人(甲)名義 以自己(乙)名義
信賴對象 乙有代理權之授與 登記名義即為處分人
權利瑕疵 代理權之欠缺 處分權之欠缺
善意取得 不適用 (民 759-1) 有適用 (民 759-1)
💬善意取得制度旨在治癒「處分權欠缺」,對於「代理權欠缺」應由表見代理制度處理,兩者不可混淆。
🧠 記憶技巧:登記不實走善意,代理不實看表見;監護宣告無表見,本人保護最優先。
⚠️ 常見陷阱:答題時容易混淆「信賴代理權」與「信賴登記外觀」,應注意本題乙是以本人名義行事,登記名義並無不實。
表見代理 無權處分 監護宣告效力 信賴保護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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