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申論題
107年
[法制] 立法程序與技術
第 二 題
經公(發)布施行而發生效力之法規,何種情形下應予廢止?廢止之程序為何?試詳述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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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中央法規標準法》中關於法規廢止的核心規定。作答時必須精準引述第21條的四種法定廢止情形,接著依第22條將廢止程序區分為「法律」與「命令」分別說明,並記得補充廢止的生效時點(算至第三日起失效)以求完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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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法規經公布或發布施行後,若因客觀環境改變或法制規範更迭,致使其繼續存在已無實益時,即應予廢止。關於法規之廢止情形與程序,我國《中央法規標準法》定有明文。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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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廢止事由與程序
💡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之四項廢止事由與兩類程序路徑。
| 比較維度 | 法律之廢止 | VS | 命令之廢止 |
|---|---|---|---|
| 決議/發布機關 | 立法院通過 | — | 原發布機關 |
| 公布/核准程序 | 總統公布 | — | 必要時報上級核准 |
| 法條依據 | 中標法第22條第1項 | — | 中標法第22條第2項 |
💬法規廢止採「程序對等」,法律由立法機關處理,命令由行政機關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