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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申論題 107年 [法制] 立法程序與技術

第 二 題

經公(發)布施行而發生效力之法規,何種情形下應予廢止?廢止之程序為何?試詳述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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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中央法規標準法》中關於法規廢止的核心規定。作答時必須精準引述第21條的四種法定廢止情形,接著依第22條將廢止程序區分為「法律」與「命令」分別說明,並記得補充廢止的生效時點(算至第三日起失效)以求完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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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法規經公布或發布施行後,若因客觀環境改變或法制規範更迭,致使其繼續存在已無實益時,即應予廢止。關於法規之廢止情形與程序,我國《中央法規標準法》定有明文。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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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廢止事由與程序
💡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之四項廢止事由與兩類程序路徑。
比較維度 法律之廢止 VS 命令之廢止
決議/發布機關 立法院通過 原發布機關
公布/核准程序 總統公布 必要時報上級核准
法條依據 中標法第22條第1項 中標法第22條第2項
💬法規廢止採「程序對等」,法律由立法機關處理,命令由行政機關負責。
🧠 記憶技巧:廢止四事由口訣:「併、完、失、新」(裁併、執行完、失依據、新法代)。
⚠️ 常見陷阱:易忽略廢止日期亦有「第三日生效」之規定,且常漏掉「命令廢止如需上級核准則應報核」的細節。
法規之修正 法規之停止適用 中央法規標準法 法律優位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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