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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申論題 107年 [法制] 立法程序與技術

第 四 題

假設 A 直轄市為獎勵私立機構進用身心障礙者,制定 A 市獎勵進用身心障礙者自治條例,其中第 10 條規定:「核發獎勵金後,受獎勵之私立機構成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除追回已核發之獎勵金外,並得視情節輕重於三年內不受理其申請:(一)提供之申請文件虛偽或隱匿等不實情事。(二)以詐欺或其他不正之方法申請補助。(三)其他重大違反法令之情事。」自治條例中有此類規定時,應如何完成立法程序,始生效力?(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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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首要先判斷「三年內不受理其申請」之法律性質,將其定性為《行政罰法》第2條及《地方制度法》第26條的「其他種類行政罰」。接著帶入《地方制度法》第26條第4項規定,點出「含有罰則之自治條例」的特殊立法程序,必須經過議會通過、報請核定及公布,方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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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自治條例明定「一定期間不受理申請」是否屬行政罰?若屬行政罰,其法定立法與生效程序為何?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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