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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08年 [法制] 立法程序與技術

第 三 題

三、假設 A 縣欲規範 A 縣立表演藝術中心之使用管理,相關法規草案內容涉及下列規定:「申請人使用本中心設備及設施,應注意維護,如有毀損,其修護費用由保證金扣除。情節重大者,二年內不得申請辦理活動。」請問 A 縣應以何種位階及類型之地方自治法規規範相關事宜?試附理由詳細說明之。(4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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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地方自治立法權」的權限劃分。核心考點在於辨析「自治條例」與「自治規則」的適用範圍。關鍵線索是草案中的處分內容:「情節重大者,二年內不得申請辦理活動」。這屬於「限制人民權利」或「剥奪資格」的行政罰或負擔處分。依《地方制度法》第28條規定,涉及限制人民權利者,必須以「自治條例」定之。思路應從:1. 地方自治法規的分類;2. 法律保留原則在地方層級的應用;3. 本案涉及權利限制之判斷;4. 結論歸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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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考查地方自治法規之位階(自治條例 vs. 自治規則)及其法律保留原則之應用。核心爭點在於「限制人民使用公共設施權利」是否須經地方議會通過之條例規範。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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