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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07年 [法制] 立法程序與技術

第 四 題

假設 A 直轄市為獎勵私立機構進用身心障礙者,制定 A 市獎勵進用身心障礙者自治條例,其中第 10 條規定:「核發獎勵金後,受獎勵之私立機構成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除追回已核發之獎勵金外,並得視情節輕重於三年內不受理其申請:(一)提供之申請文件虛偽或隱匿等不實情事。(二)以詐欺或其他不正之方法申請補助。(三)其他重大違反法令之情事。」自治條例中有此類規定時,應如何完成立法程序,始生效力?(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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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對地方法規(自治條例)的法律定性與生效程序。看到此題,應先將法條內容拆解:「追回獎勵金」屬公法上不當得利;「三年內不受理申請」屬剝奪權利之行政罰。接著連結《地方制度法》第26條與第32條,點出「有罰則之直轄市自治條例」必須經過「市議會通過、行政院核定、市政府發布」之特殊立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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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A 直轄市自治條例中「三年內不受理申請」之法律性質為何?含有罰則之直轄市自治條例,其完整之立法與生效程序為何? 【解析】 壹、法律基礎與理論依據:系爭規定之法律性質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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