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06年
[法制] 立法程序與技術
第 三 題
三、請依中央法規標準法與地方制度法之規範設計,說明「法律」及「自治條例」之名稱為何?何種事項應分別以「法律」或「自治條例」定之?自治條例關於「行政罰」之規定,須受到何種限制?(4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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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立即聯想《中央法規標準法》與《地方制度法》的法源基礎。作答時依序拆解三個子題:(1) 名稱種類、(2) 應定事項(即法律保留與自治條例保留原則)、(3) 行政罰的種類、額度上限與事前核定程序。最後可從地方自治實務的困境(如罰鍰上限過低影響威嚇力)提出批判性見解以爭取高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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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本題核心在於中央法規與地方法規之體系建構與權限劃分。法律代表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的意志,而自治條例則為地方自治團體落實因地制宜之重要規範。兩者在名稱、應定事項及裁罰權限上,均受到嚴格的法制規範與層級化限制。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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