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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申論題 109年 [法制] 立法程序與技術

第 二 題

二、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6條規定:「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此為「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規定,請問,何謂「同一事項」?特別法有幾種類型?法解釋上,特別規定有何重要意義?(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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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直指法規競合中「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答題時依序拆解:首先釐清「同一事項」在構成要件與規範對象上的重疊性;其次從「人、事、時、地」四個維度列舉特別法的類型;最後,從法學方法論(優先適用、例外從嚴解釋)與憲政價值(平等原則之合理差別待遇)切入,深化法解釋上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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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6條明定「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係立法技術上解決「法規競合」的核心機制。當二法規就同一構成要件與法律效果發生重疊與衝突時,基於特定立法目的而制定的特別規定,應優先於一般規定適用。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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