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14年
[法制] 立法程序與技術
第 二 題
二、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7 條規定「法規對某一事項規定適用或準用其他法規之規定者,其他法規修正後,適用或準用修正後之法規。」試舉例說明本條款於法律適用實務上可能產生那些爭議?又應如何從立法技術上避免爭議?(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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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應先辨識中標法第 17 條確立的是「動態準用/適用」原則。答題時需從「法安定性」與「體系合致性」切入,舉例說明當「被準用法」大幅變動時,可能對「本法」造成的實體權利侵害或程序窒礙;接著再從立法技術面提出改採「靜態準用」、「明列條次」或「實體化規定」等具體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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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7 條確立了法規適用與準用的「動態原則」,旨在追求立法經濟與體系一致,避免母法或被準用法規修正時,須牽動龐雜的他法修正。然此種「自動跟隨修正」之機制,在實務運作上常因被準用法規之變動幅度過大,引發法安定性、信賴保護及體系扞格等爭議,亟需透過妥適的立法技術予以防範。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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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動態準用爭議
💡 中標法第17條之動態準用原則及其引發之法安定性與技術爭議。
| 比較維度 | 動態準用 (中標法17條) | VS | 靜態準用 (立法技術改進) |
|---|---|---|---|
| 連動方式 | 隨被準用法修正自動更新 | — | 鎖定特定日期之版本 |
| 核心優點 | 立法經濟、體系一致 | — | 高度法安定性、可預測 |
| 主要缺點 | 恐生突襲性處置、信賴受損 | — | 維護成本高、需手動修法 |
| 適用情境 | 程序性、中立性規範 | — | 涉及罰則、負擔性處分 |
💬動態準用追求行政效率,靜態準用保障人民權利,兩者應視規範性質權衡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