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14年
[法制] 立法程序與技術
第 二 題
二、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7 條規定「法規對某一事項規定適用或準用其他法規之規定者,其他法規修正後,適用或準用修正後之法規。」試舉例說明本條款於法律適用實務上可能產生那些爭議?又應如何從立法技術上避免爭議?(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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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應先辨識中標法第 17 條確立的是「動態準用/適用」原則。答題時需從「法安定性」與「體系合致性」切入,舉例說明當「被準用法」大幅變動時,可能對「本法」造成的實體權利侵害或程序窒礙;接著再從立法技術面提出改採「靜態準用」、「明列條次」或「實體化規定」等具體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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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7 條確立了法規適用與準用的「動態原則」,旨在追求立法經濟與體系一致,避免母法或被準用法規修正時,須牽動龐雜的他法修正。然此種「自動跟隨修正」之機制,在實務運作上常因被準用法規之變動幅度過大,引發法安定性、信賴保護及體系扞格等爭議,亟需透過妥適的立法技術予以防範。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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