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申論題
113年
[法制] 立法程序與技術
第 三 題
三、針對「化粧品廣告內容誇大不實」之行為,若行為時「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舊法:罰鍰額度為 5 萬元以下)」,行為後名稱修正為「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新法:罰鍰額度為 4 萬元以上 20 萬元以下)」,則依中央法規標準法之規範設計,有無受到相關法律原則之拘束?以及應如何適用法律予以裁處?(4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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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行為時舊法、行為後新法」的法規變動與罰則差異,應立刻聯想到法規適用的「時之效力」問題。作答時需先點出《中央法規標準法》規範的侷限性(如第18條針對聲請許可案件),進而引出《行政罰法》第5條的「從新從輕原則」,並將本題新舊罰鍰額度進行具體涵攝,最後從立法技術角度提出過渡條款的改進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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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法規名稱變更且罰鍰額度修正時,行政罰之裁處應如何適用法律之「時之效力」,以及受何種法律原則之拘束。 【解析】 本題涉及法規變動時的法律適用問題,以下依據法律基礎、理論依據、實務運作、問題與改進之四段式邏輯進行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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