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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申論題 107年 [法律廉政] 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 題組:
檢察官以甲搶奪乙之珍珠項鍊觸犯搶奪罪起訴甲,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一)

若甲在本案中雖選任辯護人,但在一審審理中,辯護人並未到庭,請問此時法院得否為審理?若法院指定公設辯護人乙為甲辯護而進行審判程序,程序是否合法?(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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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題,首先要判斷「搶奪罪」的法定刑是否符合刑事訴訟法第31條的「強制辯護案件」。接著運用第284條的反面解釋,推導出任意辯護案件於辯護人未到庭時,法院得逕行審判。最後檢視第31條指定辯護的前提要件為「未經選任辯護人」,以此評斷法院逕行指定公設辯護人的適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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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任意辯護案件於選任辯護人未到庭時,法院得否逕行審理?又被告已選任辯護人時,法院得否另行指定公設辯護人? 【解析】 壹、本案非強制辯護案件,辯護人未到庭法院仍得審理

小題 (二)

若法院審理後,認為甲係基於強制猥褻之犯意而觸摸乙之胸口,並非意在搶奪珠寶,乃依照刑事訴訟法第 300 條之規定,直接變更起訴法條,以強制猥褻罪判處甲有罪,請問法院之判決是否合法?(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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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在於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變更起訴法條」的前提要件——「犯罪事實同一性」。考生應運用實務「基本社會事實同一說」,比較搶奪罪與強制猥褻罪之構成要件行為與保護法益,判斷法院逕行變更法條是否違反不告不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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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法院得否將起訴之「搶奪罪」變更為「強制猥褻罪」予以判決?亦即兩者是否具備「犯罪事實同一性」?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三)

若法院在審理甲搶奪乙之項鍊一案時,發現甲屬於某組織犯罪集團一員,在該集團中負責擔任詐騙犯罪之收簿手或車手(協助收取人頭帳戶、轉交被害人之提款卡),甲亦坦白詐騙犯行並供出集團名冊,請示法院於審理搶奪案件時,得否就甲之詐騙犯行一起審理?理由為何?(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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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先聯想「不告不理原則」與「審判不可分」的界線(刑訴第267、268條)。判斷重點在於已起訴的「搶奪罪」與未起訴的「詐騙犯行」之間,是否具備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的「單一案件」關係,以此決定法院得否合併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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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法院得否就未經起訴且與已起訴部分不具單一案件關係之他罪一併審理。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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