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申論題
107年
[法律廉政] 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 題組:
檢察官以甲搶奪乙之珍珠項鍊觸犯搶奪罪起訴甲,試問:
檢察官以甲搶奪乙之珍珠項鍊觸犯搶奪罪起訴甲,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一)
若甲在本案中雖選任辯護人,但在一審審理中,辯護人並未到庭,請問此時法院得否為審理?若法院指定公設辯護人乙為甲辯護而進行審判程序,程序是否合法?(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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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題,首先要判斷「搶奪罪」的法定刑是否符合刑事訴訟法第31條的「強制辯護案件」。接著運用第284條的反面解釋,推導出任意辯護案件於辯護人未到庭時,法院得逕行審判。最後檢視第31條指定辯護的前提要件為「未經選任辯護人」,以此評斷法院逕行指定公設辯護人的適法性。
小題 (二)
若法院審理後,認為甲係基於強制猥褻之犯意而觸摸乙之胸口,並非意在搶奪珠寶,乃依照刑事訴訟法第 300 條之規定,直接變更起訴法條,以強制猥褻罪判處甲有罪,請問法院之判決是否合法?(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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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在於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變更起訴法條」的前提要件——「犯罪事實同一性」。考生應運用實務「基本社會事實同一說」,比較搶奪罪與強制猥褻罪之構成要件行為與保護法益,判斷法院逕行變更法條是否違反不告不理原則。
小題 (三)
若法院在審理甲搶奪乙之項鍊一案時,發現甲屬於某組織犯罪集團一員,在該集團中負責擔任詐騙犯罪之收簿手或車手(協助收取人頭帳戶、轉交被害人之提款卡),甲亦坦白詐騙犯行並供出集團名冊,請示法院於審理搶奪案件時,得否就甲之詐騙犯行一起審理?理由為何?(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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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先聯想「不告不理原則」與「審判不可分」的界線(刑訴第267、268條)。判斷重點在於已起訴的「搶奪罪」與未起訴的「詐騙犯行」之間,是否具備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的「單一案件」關係,以此決定法院得否合併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