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申論題
105年
[法律廉政] 刑事訴訟法
第 四 題
四、甲於被訴放火罪之二審審理程序中選任丁、戊二位辯護人,二審法院於調查證據時分別請丁、戊二人表示意見,卻於辯論時僅於丁陳述辯護意旨後,即行諭知辯論終結。戊單獨以辯護人名義提起第三審上訴,是否有理由?(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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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首先應區分「程序合法性」與「實體有無理由」。第一步,運用刑訴第346條檢驗辯護人戊單獨上訴是否合法;第二步,思考多位辯護人僅一人辯論,是否構成第379條第7款的「判決當然違背法令」;第三步,若不構成第379條,再依第380條「無害違誤原則」判斷該程序瑕疵是否顯然影響判決,進而得出上訴有無理由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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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辯護人是否具備獨立上訴權?多位選任辯護人中僅一人進行辯論即行判決,是否構成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7款之判決當然違背法令,而得為第三審上訴之理由? 【解析】 壹、戊單獨以辯護人名義提起上訴,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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