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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05年 [法律廉政] 刑事訴訟法

第 四 題

四、甲於被訴放火罪之二審審理程序中選任丁、戊二位辯護人,二審法院於調查證據時分別請丁、戊二人表示意見,卻於辯論時僅於丁陳述辯護意旨後,即行諭知辯論終結。戊單獨以辯護人名義提起第三審上訴,是否有理由?(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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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對「辯護權保障」與「第三審上訴理由」之熟悉度。解題時應分兩層次思考:第一,辯護人戊是否具有獨立為被告提起上訴之權限(程序合法性)?第二,法院未命全體辯護人陳述即終結辯論,是否違反刑事訴訟法第 289 條並侵害被告實質辯護權,進而構成第三審撤銷原判決之理由(實體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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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辯護人單獨提起第三審上訴之適法性,以及審判長未命共同選任之全體辯護人均為辯論即終結程序,是否構成訴訟程序違背法令而得為上訴第三審之理由。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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