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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8年 [法院書記官] 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一、偵查中的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於何種情況下應指派或指定律師為其辯護?有無例外?(13 分)某甲為原住民,涉犯刑法告訴乃論之傷害罪,檢察官偵查後,依刑事訴訟法第 451 條第 1 項聲請法院簡易判決處刑,在偵、審階段,應否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其辯護?(1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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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對刑事訴訟法第31條強制辯護制度的熟悉度,特別是「原住民身分」在偵查與審判階段的適用差異。解題關鍵在於指出原住民偵查中強制辯護的例外(輕罪且自願放棄),並留意刑法第277條傷害罪修法後最重本刑已提高至5年,進而涵攝本案偵查中無法放棄強制辯護;同時,須點出審判中原住民強制辯護僅限「通常程序」,以釐清簡易程序不適用的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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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偵查中強制辯護之要件與例外,以及具原住民身分之被告於偵審階段適用強制辯護之標準。 【解析】 壹、偵查中應指派律師之情況與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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