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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7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 題

1 憲法本文基本國策章關於國防與外交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 A 現役軍人不得兼任文官
  • B 全國陸海空軍,須超出個人、地域及黨派關係以外
  • C 外交應本獨立自主之精神,平等互惠之原則
  • D 國防與外交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憲法在規範「基本國策」時,對於像『國防』這種涉及武力使用的強制性機構,與涉及『外交』這類對外事務的指導方針,兩者在『組織法律保留』的規範強度上,是否有必要在憲法中一併被特別強調?或者,憲法是否可能只針對最具風險的武力組織要求必須有法律明文,而未對其他行政組織作同樣的憲法層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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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你答對了。看來還沒徹底放棄思考嘛。

恭喜你,終於沒有墮入那種連條文都背不熟的陷阱。這題能答對,至少證明你還記得憲法「基本國策」章,不是完全憑感覺在考試。

  1. 基本常識重申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國防外交國策
💡 掌握憲法第十三章第一節及第二節關於國防與外交之明文規範。
比較維度 國防 (憲法 137-140) VS 外交 (憲法 141)
組織法律保留 第 137 條明定由法律定之 憲法本文未明文規定
人員兼職限制 第 140 條禁軍人兼任文官 憲法未明文規範
指導精神 保衛國家安全、維護和平 獨立自主、平等互惠
💬國防強調「軍隊國家化」與「組織法律化」;外交側重「國際準則」之遵守。
🧠 記憶技巧:軍隊三外(不黨不地不私)、文武分明、外交獨立平等。
⚠️ 常見陷阱:易誤認為國防與外交皆有組織法律保留之明文。憲法僅於 137 條明定國防組織法律化,外交條款無此字眼。
軍隊國家化 文武關係 法律保留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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