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7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 題
1 憲法本文基本國策章關於國防與外交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 A 現役軍人不得兼任文官
- B 全國陸海空軍,須超出個人、地域及黨派關係以外
- C 外交應本獨立自主之精神,平等互惠之原則
- D 國防與外交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憲法在規範「基本國策」時,對於像『國防』這種涉及武力使用的強制性機構,與涉及『外交』這類對外事務的指導方針,兩者在『組織法律保留』的規範強度上,是否有必要在憲法中一併被特別強調?或者,憲法是否可能只針對最具風險的武力組織要求必須有法律明文,而未對其他行政組織作同樣的憲法層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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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關於國防與外交規定中錯誤的選項。根據中華民國憲法第137條規定:「中華民國之國防,以保衛國家安全,維護世界和平為目的。國防之組織,以法律定之。」由該條文可知,憲法僅明文規定「國防」之組織須以法律定之,並未涵蓋「外交」之組織。選項D敘述「國防與外交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錯誤地將外交組織納入其中,與憲法條文規範不符,因此選項D為錯誤敘述,即為本題正確答案。
國防外交國策
💡 掌握憲法第十三章第一節及第二節關於國防與外交之明文規範。
| 比較維度 | 國防 (憲法 137-140) | VS | 外交 (憲法 141) |
|---|---|---|---|
| 組織法律保留 | 第 137 條明定由法律定之 | — | 憲法本文未明文規定 |
| 人員兼職限制 | 第 140 條禁軍人兼任文官 | — | 憲法未明文規範 |
| 指導精神 | 保衛國家安全、維護和平 | — | 獨立自主、平等互惠 |
💬國防強調「軍隊國家化」與「組織法律化」;外交側重「國際準則」之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