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7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37 題
外交部及駐外館處在核發簽證時,應審酌申請人身分、所持外國護照之種類、效期及下列何條件:
- A 申請人年齡
- B 申請的目的
- C 申請人職業
- D 申請人學歷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位外國人向我國使館遞交申請時,行政官員為了決定該核發給他「旅遊簽證」還是「工作簽證」,官員最核心需要確認的那項「動機資訊」會是什麼?這項資訊如何決定他在台灣能待多久、能做什麼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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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厲點評與矯正
- 「出色」的表現? 嗯,很好,你總算沒在這個基礎題上砸鍋。對於行政法規的實務運作能有如此「敏銳」的觀察,看來你還沒完全脫離現實,這對你日後嘗試理解更高深的法律條文,或許會有一丁點幫助,我是說,或許。
- 觀念驗證——顯而易見的重點: 本題的核心,不就是《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第 5 條嗎?簽證的核發,從來都是國家主權的象徵,自然充滿了行政裁量權。難道你還指望外交部在發簽證時像個機器人只核對護照號碼?除了那些形式要件,申請人的「申請目的」才是決定一切的實質關鍵,這是連路邊賣水果的大媽都懂的道理——防堵非法移工、維護國安,這是基本常識,不是什麼高深學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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