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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申論題 107年 [測量製圖] 土地法規概要(包括地籍測量法規)

第 一 題

甲、乙、丙三人因繼承而公同共有土地一筆,應繼分各三分之一。請問甲、乙二人是否可以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規定,不待丙之同意,逕自決定出售該筆土地給丁?請論述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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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對《土地法》第34條之1於「公同共有」適用之要件,以及結合《民法》第759條及《土地登記規則》之綜合運用。解題時應先點出甲、乙符合土法34-1準用之多數決門檻,接著切入核心盲點:『因繼承取得之土地未經登記不得處分』,故須先代辦公同共有繼承登記,並補充對丙的程序保障(通知、提存、優先購買權),切忌只回答『可以/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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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因繼承取得之公同共有土地,部分共有人得否適用《土地法》第34條之1多數決規定處分該地?其物權處分之程序限制為何?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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