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考申論題
107年
[測量製圖] 土地法規概要(包括地籍測量法規)
第 一 題
甲、乙、丙三人因繼承而公同共有土地一筆,應繼分各三分之一。請問甲、乙二人是否可以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規定,不待丙之同意,逕自決定出售該筆土地給丁?請論述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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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對《土地法》第34條之1於「公同共有」適用之要件,以及結合《民法》第759條及《土地登記規則》之綜合運用。解題時應先點出甲、乙符合土法34-1準用之多數決門檻,接著切入核心盲點:『因繼承取得之土地未經登記不得處分』,故須先代辦公同共有繼承登記,並補充對丙的程序保障(通知、提存,並辨明無優先購買權),切忌只回答『可以/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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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因繼承取得之公同共有土地,部分共有人得否適用《土地法》第34條之1多數決規定處分該地?其物權處分之程序限制為何?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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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同共有土地處分
💡 公同共有準用多數決處分,須先辦繼承登記始得移轉所有權。
🔗 公同共有土地多數決處分程序
- 1 門檻檢核 — 確認人數與應繼分比例皆過半數(土地法 34-1)
- 2 代辦繼承登記 — 依民法 759 條及土登 120 條先辦竣公同共有登記
- 3 履行通知義務 — 書面通知不同意之共有人,確保其知悉處分事實
- 4 對價受領提存 — 提出不同意人已受領或已辦理提存之證明文件
- 5 物權移轉登記 — 檢附上述證明,將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買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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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共有人間對處分有異議,得否依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第 4 項主張優先購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