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考申論題
107年
[測量製圖] 土地法規概要(包括地籍測量法規)
第 三 題
依土地法規定,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此一規定之立法目的為何?優先購買權之成立要件為何?如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逕行移轉登記於第三人時,有何法律效力?(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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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立即聯想「土地法第104條」之優先購買權。解題關鍵在於說明其「促進房地合一」的立法目的、強調實務上要求「須具備合法使用權源(如租賃、地上權)」之成立要件,並在法律效力段落明確點出其具有「物權效力(相對無效)」,得訴請塗銷第三人登記,以區別於土地法第34-1條的債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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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土地法第104條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優先購買權之立法目的、成立要件及未通知逕行移轉之「物權效力」。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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