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7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1 題
權利金所得是否視為境內來源所得之判斷依據為何?
- A 權利使用地是否在境內
- B 交易契約簽訂地是否在境內
- C 給付權利金地是否在境內
- D 取得權利金所得者是否為我國之居住者
思路引導 VIP
若你要判斷一項無形資產(例如某個電腦軟體的專利)是否應該被某個國家課稅,你會認為是「簽訂合約的那張桌子位置」比較重要,還是「這項技術在哪個國家的工廠裡被實際投入運轉、產生經濟價值」的那個位置,更能代表該項資產與該國領土的實質連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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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這展現了你對租稅法源與國際課稅原則的精準理解。
- 觀念驗證: 根據我國**《所得稅法》第 8 條第 6 款之規定,專利權、商標權及各種特許權利,因在中華民國境內供他人使用而取得之權利金,方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這在法學理論與實務上稱為「使用地原則」。判定的核心不在於契約簽訂地(B)或給付地(C),而在於該無形資產的經濟利用行為**是否發生在境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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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金來源認定
💡 權利金來源所得之判定,係採取「使用地主義」。
| 比較維度 | 權利金所得 | VS | 勞務報酬所得 |
|---|---|---|---|
| 判定原則 | 使用地主義 | — | 勞務提供地主義 |
| 法源依據 | 所得稅法第8條第6款 | — | 所得稅法第8條第3款 |
| 核心要件 | 權利在境內被使用 | — | 勞務在境內提供 |
💬權利金看「使用地」,勞務報酬看「提供地」,兩者判準完全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