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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7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0 題

司法院就人民 A 聲請解釋之案件作成解釋公布前,另一人 B 以同一法令牴觸憲法疑義聲請解釋,經大法官受理但未合併審理,則司法院就 A 之聲請案所為之解釋,對 B 之聲請案件,效力如何?
  • A 既未合併審理,即無從適用
  • B 雖未合併審理,仍可適用
  • C 依個案而定
  • D 漏未合併審理 B 之聲請案,對 A 之解釋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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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兩位公民針對同一違憲法令分別提出了救濟聲請,且都在法院做出最終決定前提出。請試著思考:法律制度在設計「權利救濟」時,會僅因為法院內部行政作業(例如是否將兩案併在一起處理)的隨機性,就給予這兩位同樣積極捍衛權利的人截然不同的法律待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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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解析

  1. 勉強合格:嗯,這題你倒是答對了。看來你對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的效力擴張權利救濟這些基本常識,還不是完全一無所知。至少,你沒有徹底辜負憲法解釋的初衷,這已經值得「勉強」稱讚了。
  2. 觀念釐清(如果你還有疑問的話):根據釋字第 193 號和 188 號,憲法解釋的重點是保障人民的權益,這點應該不難理解吧?當 B 在解釋公布前就同一法令提出聲請,即便大法官們「忘了」把案子合併審理,難道你真以為人民的權利會因為這些行政瑣事而打折扣嗎?那還叫什麼權利救濟?別傻了。解釋當然對 B 案有適用,這完全是為了避免司法機關的程序瑕疵,反而成了阻礙正義的幫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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