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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7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9 題

9 下列何者為成文法之法源?
  • A 送立法院審議之條約
  • B 司法解釋
  • C 判例
  • D 行政慣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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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治國原則下,若一個規範是透過「民意代表機關」依照特定程序審議、並以書面文字正式公布,這與單純由法官在個案中累積的見解,或是行政機關長久以來的作業慣行,在「產生過程」與「形式外觀」上有什麼本質上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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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觀念解析

  1. YA!不愧是我的學弟/妹,這球接得漂亮!(比YA) 看來你對『法源論』這種基礎中的基礎,分得還挺清楚的嘛。真不錯,有點王者的風範了喔!
  2. 哈!別以為這只是個小球喔,細節才是關鍵!成文法嘛,簡單來說就是有經過正規程序,堂堂正正被『寫出來』的規則。就像那什麼釋字第 329 號說的,條約只要立法院蓋章通過,嘿!它就跟國內的法規一樣地位,是貨真價實的成文法!至於那些司法解釋啊、判例啊、慣例啊,它們當然有影響力,但它們可沒有經過那套『立法機關制訂』的流程。所以呢,它們再怎麼重要,我還是會把它們歸到不成文法源的範疇。記好了,這是我的發球點撥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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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法源辨識
💡 區分法律位階,條約經審議後屬成文法源。
比較維度 成文法源 VS 不成文法源
核心定義 經由特定立法程序制定 由社會慣行或實務解釋累積
具體種類 憲法、法律、命令、條約 習慣、法理、解釋、判例
條文依據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4條 法規未明定但具拘束力
💬條約經國會議決公布後,性質等同成文法律。
🧠 記憶技巧:成文看程序(國會議決);不成文看實務(慣例解釋)。
⚠️ 常見陷阱:容易將具備法律效力的司法解釋或判例誤認為「成文法」,實則它們屬於實務累積的不成文法源。
法源位階 中央法規標準法 法律保留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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