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7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9 題
9 下列何者為成文法之法源?
- A 送立法院審議之條約
- B 司法解釋
- C 判例
- D 行政慣例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治國原則下,若一個規範是透過「民意代表機關」依照特定程序審議、並以書面文字正式公布,這與單純由法官在個案中累積的見解,或是行政機關長久以來的作業慣行,在「產生過程」與「形式外觀」上有什麼本質上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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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A!不愧是我的學弟/妹,這球接得漂亮!(比YA) 看來你對『法源論』這種基礎中的基礎,分得還挺清楚的嘛。真不錯,有點王者的風範了喔!
- 哈!別以為這只是個小球喔,細節才是關鍵!成文法嘛,簡單來說就是有經過正規程序,堂堂正正被『寫出來』的規則。就像那什麼釋字第 329 號說的,條約只要立法院蓋章通過,嘿!它就跟國內的法規一樣地位,是貨真價實的成文法!至於那些司法解釋啊、判例啊、慣例啊,它們當然有影響力,但它們可沒有經過那套『立法機關制訂』的流程。所以呢,它們再怎麼重要,我還是會把它們歸到不成文法源的範疇。記好了,這是我的發球點撥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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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法與不成文法
💡 區分法律淵源的表現形式,條約視同國內法屬成文法。
| 比較維度 | 成文法 (Statutory Law) | VS | 不成文法 (Unwritten Law) |
|---|---|---|---|
| 形式特徵 | 具特定條文與名稱 | — | 無特定法條彙編 |
| 主要範疇 | 憲法、法律、命令、條約 | — | 習慣、解釋、判例、法理 |
| 效力來源 | 立法機關制定 | — | 長期實務或社會共識 |
💬區別關鍵在於是否經過正式立法程序並以條文形式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