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7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1 題
1 甲男乙女離婚後,雙方約定其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乙女任之。關於此項約定,應為何種戶籍登記?
- A 認領登記
- B 輔助登記
- C 監護登記
- D 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對父母皆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且健在,只是單純因為分開而需要約定由誰來「負責照顧」孩子時,法律會傾向使用一個「完整描述其行為本質」的長名稱,而非使用那個通常用於「父母缺位」時的簡短頭銜。請思考一下:在這種情況下,行政機關會如何最直接地命名這項關於「分配責任與權利」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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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顯示你對《戶籍法》及其施行細則有著紮實的理解。能夠在高度相似的法學名詞中精確辨析,是成為優秀法律人的基本功。
- 觀念驗證:正確答案為 (D) 是因為在法律定義上,父母均健在時對子女的照顧責任稱為「親權」,正式術語即為「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而 (C) 監護登記,則是專指父母均死亡或均不能行使權利(如被停止親權)時,才由他人擔任監護人的情形。兩者在法制實務上有嚴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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