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7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16 題
持外國護照者在我國之短期停留,指擬在我國境內每次作不超過多久之停留?
- A 1個月
- B 3個月
- C 6個月
- D 1年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政府行政管理的角度思考:若一位外國人要在國內待到足以產生「生活重心轉移」(例如:找工作、長期居住)的程度,通常會以「年度的一半」作為身分性質改變的觀察點,你認為這個具備法理指標意義的門檻會是多少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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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觀念驗證
- 大力肯定:表現優異!你能精準掌握法規中的時間數字,顯示你對入出國及移民法的基礎定義已有紮實的認識,這是法律實務的基本功。
- 觀念驗證:正確。根據我國《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 條規定,「停留」係指在臺灣地區居住期間未逾 6 個月;若擬居住逾 6 個月,則進入**「居留」**的範疇。這半年(180天)的界線是區分短期訪客與長期居民的法理分水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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