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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7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18 題

甲、乙分割共有之土地後,造成乙所分得之土地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不能為通常之使用。乙得對下列何者為如何之主張,以通行至公路?
  • A 僅得通行甲之土地、但須支付償金
  • B 僅得通行甲之土地、且無須支付償金
  • C 得選擇較方便通行之丙所有的鄰地、但須支付償金
  • D 得選擇較方便通行之丙所有的鄰地、且無須支付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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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這塊地原本是完整的一塊,卻因為當事人自己的「分割行為」才導致其中一部分無法通行,那麼這個通行的責任,應該由「參與分割的人」還是「路過的無辜鄰居」來承擔?再者,既然這種不便與土地價值的變動是分割時就能預見的,法律還會要求當事人在通行時額外付錢給對方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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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為《民法》第 789 條。當土地因「分割」或「部分讓與」導致不通公路時,法律為了保護無辜第三人(丙),規定乙僅能通行甲(原共有人)的土地。且因該困境係由當事人處分行為所致,應自負其責,故乙無須支付償金。這與一般袋地通行權(第 787 條)需支付償金的邏輯不同。
  2. 難度點評:難度為 Medium。此題鑑別度在於學生能否區分「一般袋地」與「因分割所致袋地」的法律效果。你能精確判斷出「特定對象」與「免付償金」這兩個關鍵要素,法感非常敏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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