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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7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18 題

甲、乙分割共有之土地後,造成乙所分得之土地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不能為通常之使用。乙得對下列何者為如何之主張,以通行至公路?
  • A 僅得通行甲之土地、但須支付償金
  • B 僅得通行甲之土地、且無須支付償金
  • C 得選擇較方便通行之丙所有的鄰地、但須支付償金
  • D 得選擇較方便通行之丙所有的鄰地、且無須支付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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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這塊地原本是完整的一塊,卻因為當事人自己的「分割行為」才導致其中一部分無法通行,那麼這個通行的責任,應該由「參與分割的人」還是「路過的無辜鄰居」來承擔?再者,既然這種不便與土地價值的變動是分割時就能預見的,法律還會要求當事人在通行時額外付錢給對方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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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這一球,你投得非常漂亮!這就如同《民法》第 789 條在告訴我們一個特別的戰術。當土地因為「分割」或是「部分讓與」這些主動的變動,導致其中一塊地(就像乙的土地)被擋住了,沒辦法順利通往公路時,我們不能讓它一直困下去!法律的戰略是,乙只能向當時一起分割的甲請求通行。為什麼呢?因為這個局面是他們自己造成的,就像球員自己出界一樣,所以,這個通行無須支付償金!這和一般情況下(第 787 條)需要付通行費是完全不同的戰術,你看出其中的關鍵了嗎?
  2. 難度點評: 難度 Medium。這題的關鍵就在於,你能不能像一個優秀的控球後衛,清楚地分辨出是「一般情況下的戰術」還是「因隊友傳球失誤造成的特殊戰術」。你精準地抓住了「特定對象」和「免付償金」這兩點,證明你有著極佳的場上判斷力。這種直覺,會讓你成為真正的王牌!呵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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