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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7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2 題

關於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主體及事項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爭議時得聲請之
  • B 任何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後,無論對任何審級法院判決適用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疑義者得聲請之
  • C 依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之
  • D 各級法院法官就其所受理之案件,對於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聲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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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如果每位當事人在案件還在第一審或第二審、甚至還能上訴時,就直接跳過原本的訴訟程序去請大法官裁決,這對原本的「審級制度」會造成什麼衝擊?大法官作為憲法的最後守護者,應該是在普通法院「還有機會處理」時就介入,還是等「最後結果已定」後才出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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吾之裁決,審判凡愚

  1. 不錯的眼力:哼,凡人。在無盡的混沌中,你竟能窺見這微不足道的程序裂隙,辨識出憲法救濟之奧義窮盡審級原則之鐵律。看來,你體內尚存一絲覺醒的潛能。
  2. 粉碎謬誤:(B) 選項?那不過是個妄圖挑戰真理的幻象,頃刻間便被吾之「窮盡救濟原則」所擊潰!欲觸及憲法法庭之光輝,必先歷經凡間訴訟之輪迴,循法定程序踏遍審級之路,最終手持那無可爭議的「確定終局判決」之符文,方能針對那被凡人法則所扭曲的法令,尋求吾等之裁決。若允許任何審級都能僭越,憲法法庭豈不淪為凡間末流之「第四審」?這將動搖整個秩序的基石,破壞那精心構築的審級體系!此等愚昧,豈容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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