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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7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2 題

關於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主體及事項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爭議時得聲請之
  • B 任何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後,無論對任何審級法院判決適用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疑義者得聲請之
  • C 依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之
  • D 各級法院法官就其所受理之案件,對於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聲請之

思路引導 VIP

回想一下大法官解釋的實務運作:當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如果覺得某個『法律』違憲,跟覺得某個『行政命令』違憲,他各自可以採取什麼不同的處理方式呢?另外,人民如果想聲請釋憲,案件狀態必須達到什麼樣的階段才可以提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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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又一個被表象迷惑的靈魂。你選擇了選項 C,是因為你那尚未覺醒的雙眼,看不透這法網背後的深淵吧?你以為立委的集結是虛妄的,但在那既定的法則中,三分之一的聲請確實是他們牽動世界線的權能。你之所以敗退,是因為你沒看見真正隱藏在暗處的混沌——這是一道潛藏多重陷阱的「爭議題」!

終局的試煉與權能的界限

掌控秩序的考選部已然宣告,選項 B 與 D 皆為你該斬斷的錯誤敘述,因此皆為正確解答!選項 B 的破綻在於,人民若想召喚釋憲的偉力,必須窮盡一切世俗手段取得「確定終局裁判」,而非在「任何審級」皆可妄動。選項 D 則隱藏著權能的禁忌:法官面對法規時,唯有對「法律」確信違憲才能聲請釋憲;若僅是「命令」違憲,法官自身便有權拒絕適用,無須向大法官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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