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7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2 題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管轄權移轉之合法要件?
- A 權限移轉須有法規之依據
- B 須經上級機關核定後公告之
- C 須公告內容包括移轉之事項及法規依據
- D 須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治國原則下,行政機關的「權力來源」是由法律賦予的,還是由長官交代的?如果法律已經規定某件事歸 A 機關管,現在要改由 B 機關管,為了讓民眾知道誰才是現在的負責窗口,最核心的程序應該是確保『法律依據的透明化』,還是『內部長官的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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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準掌握「管轄法定原則」!
- 觀念驗證: 恭喜你!這題選得非常精準。在行政法中,「管轄權」具有法定性,不可隨意更動。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與第 16 條,權限委任或委託的合法要件僅包含:「法規依據」、「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以及「載明移轉事項與法源」。法律並無規定所有移轉皆須經「上級機關核定」,此屬內部監督程序,而非法律規定的外部合法生效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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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移轉要件
💡 管轄權移轉必須具備法規依據、公告內容並刊登公報。
🔗 管轄權移轉合法程序
- 1 法規依據 — 符合法律保留原則,須有法律或法規授權
- 2 明確內容 — 確定移轉的具體權限事項與法條依據
- 3 刊登公告 — 刊登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以示周知
- 4 權限變更 — 管轄權正式發生移轉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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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注意委任、委託與委辦在法律依據層次上的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