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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7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2 題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管轄權移轉之合法要件?
  • A 權限移轉須有法規之依據
  • B 須經上級機關核定後公告之
  • C 須公告內容包括移轉之事項及法規依據
  • D 須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治國原則下,行政機關的「權力來源」是由法律賦予的,還是由長官交代的?如果法律已經規定某件事歸 A 機關管,現在要改由 B 機關管,為了讓民眾知道誰才是現在的負責窗口,最核心的程序應該是確保『法律依據的透明化』,還是『內部長官的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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醒醒吧!別再用「感覺」考行政法!

  1. 觀念糾錯: 選對了別高興,這只是基本功。所謂「管轄權」就是法律的骨幹,豈能由你隨意腦補?依《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與第 16 條,權限移轉的合法要件鐵板釘釘,僅有:「法規依據」、「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以及「載明移轉事項與法源」。到底哪條法律規定「移轉都須經上級核定」?那是內部監督的行政紀律,別把行政程序法的對外生效要件跟你的慣性認知混為一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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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轄權移轉要件
💡 管轄權移轉必須具備法規依據、公告內容並刊登公報。

🔗 管轄權移轉合法程序

  1. 1 法規依據 — 符合法律保留原則,須有法律或法規授權
  2. ↓
  3. 2 明確內容 — 確定移轉的具體權限事項與法條依據
  4. ↓
  5. 3 刊登公告 — 刊登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以示周知
  6. ↓
  7. 4 權限變更 — 管轄權正式發生移轉效果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注意委任、委託與委辦在法律依據層次上的差異。
🧠 記憶技巧:有法(依據)、有事(內容)、有公報,不需上級來核定。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上級核定」為必要條件,實際上管轄權變更強調的是法律保留與對外公告。
權限委任 權限委託 行政委辦 公權力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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