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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07年 [建築工程] 建管行政

第 二 題

📖 題組:
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57 條規定,起造人應將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與其附屬設施設備移交予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請就「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一)新建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應於什麼時機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俾便協助公寓大廈成立管理組織?若起造人怠於履行召集義務,當地主管機關應如何處置?(8 分) (二)起造人依法應於什麼時機辦理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與其附屬設施設備之移交?須移交的圖說文件及應檢測的設施設備為何?(9 分) (三)承上,起造人辦理移交之相關設施設備若不能通過檢測,或其功能有明顯缺陷,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依法如何處理?又起造人若遲不辦理移交,或相關設施設備缺陷遲不改善,當地主管機關有何監督機制?(8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二)

起造人依法應於什麼時機辦理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與其附屬設施設備之移交?須移交的圖說文件及應檢測的設施設備為何?(9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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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7條關於起造人移交共用部分之法定程序與要件。作答時應精確拆解題目所問的三個層次:『移交時機』、『圖說文件』及『檢測設備』,並依法條明文規定逐項條列,以展現法規熟稔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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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57 條第 1 項規定,起造人對於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與其附屬設施設備之移交,具有法定義務,其辦理時機、應移交文件與檢測項目說明如下: 【論述】

小題 (一)

新建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應於什麼時機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俾便協助公寓大廈成立管理組織?若起造人怠於履行召集義務,當地主管機關應如何處置?(8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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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起造人協助成立管理組織之法定義務與罰則。作答時需精確引述第28條關於「人數與權利範圍雙過半」及「三個月內」之法定時機,並結合第49條寫出主管機關「罰鍰並限期改善、得連續處罰」之行政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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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為落實公寓大廈之自治管理與維護,法律明定新建公寓大廈之起造人負有召集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義務,以輔導管理組織之成立。相關時機與違法處置分述如下: 【論述】

小題 (三)

承上,起造人辦理移交之相關設施設備若不能通過檢測,或其功能有明顯缺陷,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依法如何處理?又起造人若遲不辦理移交,或相關設施設備缺陷遲不改善,當地主管機關有何監督機制?(8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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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7條之點交瑕疵處理程序及第49條的行政罰責。答題時應精確點出「一個月內修復」之法定期限及「不得動用公共基金抵充」之限制,並敘明主管機關「新臺幣4萬至20萬元罰鍰與連續處罰」的具體監督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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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起造人於公寓大廈設施設備點交時遇有瑕疵之處理程序,以及起造人違反交接義務時主管機關之行政裁罰與監督機制。 【解析】 壹、設施設備未通過檢測或有缺陷之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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